云药监审〔2022〕5号
省药监局相关处室、相关事业单位,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工作规范(试行)》已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工作规范(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整合药品生产场地和品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规范履行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监管职责,细化药品场地变更具体程序和审查要求,强化持有人落实药品上市后变更主体责任,确保药品上市后变更生产场地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相关工作规范如下:
一、药品生产场地变更要求适用范围
省内持有人主体不变药品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属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事权的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按照本规范执行。
二、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情形
持有人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包括内部生产场地变更和变更生产企业等两种情况,具体情形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生产场地变更,包括:
1.变更或新增生产地址;
2.同一生产地址内,药品新增、改建、扩建生产车间或生产线,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不在此范围内。
(二)持有人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包括:
1.变更受托生产企业;
2.增加受托生产企业;
3.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
4.持有人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包括按原委托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未标注的特殊情况。)
三、职责分工
省局机关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结合职能职责,按以下分工做好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监管工作:
(一)行政审批处
负责持有人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受理工作;负责牵头办理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工作,下达《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现场检查、GMP符合性检查、技术审评(注册核查)任务;根据现场检查(核查)、技术审评、检验等结论,提出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综合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二)药化注册处
负责根据《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结论及技术审评报告,更新相关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信息。
(三)药化生产处
负责药品生产场地变更GMP符合性检查申报资料技术审查、组织生产场地变更符合性检查,对发生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持有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次年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将发生生产场地变更的药品列为监督抽样重点品种。
(四)省审评中心
负责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品种技术审评工作,并结合审评实际,可发起现场核查任务及抽样检验任务。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品种提出核查要点,并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省核查中心组织开展的现场核查工作。
(五)省核查中心
负责组织对药品生产场地变更事项的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注册现场核查等现场检查工作;在现场检查时,根据实际抽样任务安排,负责对生产场地变更中关联的动态批和(或)验证批进行抽样。
(六)省药检院
负责药品生产场地变更中相关样品检验工作。
四、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管理程序
(一)持有人提出申请
持有人拟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7号)和《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号)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应当完成生产场地变更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向省局提交申请,详见附件。
(二)受理
行政审批处在收到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退回申请,并一次性说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即为受理;
5.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受理后下达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查任务
1.申请资料受理后,由行政审批处会商药化生产处、药化注册处合并下达现场检查任务,将《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GMP符合性检查资料、注册现场核查资料移交省核查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对延续委托、受托生产期限的,委托生产到期前后实际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设备等关键事项均未发生变化的,只进行许可检查,获批《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并根据许可情况对药品注册批件信息进行更新,并在注册证明确要求持有人应当持续开展委托品种长期稳定性考察及对比研究。
2.行政审批处下达技术审查任务,将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研究(及关联变更)技术审评资料移交省审评中心,开展技术审评。
(四)许可现场检查、GMP符合性检查及注册现场核查
1.省核查中心组织对药品生产场地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注册现场核查,检查工作程序及时限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注册现场核查完成后,针对检查情况分别出具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报告,对应报省局行政审批处和药化生产处。省审评中心发起的注册现场核查,检查结论反馈省审评中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变更研究现场核查,核查完成后出具注册现场核查报告:(1)无菌药品、多组分生化药品等高风险品种;(2)吸入制剂、植入制剂、缓控释制剂等特殊复杂剂型的品种;(3)新建生产线的首个生产品种;(4)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的品种;(5)省审评中心认为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五)技术审评
1.省审评中心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更研究资料的技术审评。技术审评完成后,出具有明确结论的审评意见报省局行政审批处。
2.对需要开展变更研究现场核查的,省核查中心完成核查后出具注册现场核查报告,核查报告作为技术审评的重要依据。
(六)抽样和送样
生产场地变更过程中按程序需进行抽样的,在开展现场核查和(或)检查时,由现场检查组负责对动态批和(或)验证批样品进行抽样,并送省药检院检验。
1.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检验连续三批样品合格:(1)成品及中间体生产场地变更: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品种、同一药品由多个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及新建生产线的首个生产品种等;(2)初级包装场地变更:初级包装可能影响药物利用的速率或程度的品种(如吸入制剂等);(3)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的品种场地变更的,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的品种,若药品注册证明文件上已经明确抽检批次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检验一批样品合格:(1)成品及中间体生产场地变更:水难溶性固体制剂、治疗窗窄的药物制剂及小规格制剂品种等;(2)无菌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灭菌场地变更。
(七)检验
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和送检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验报告分别送达省局行政审批处和持有人。
(八)行政许可决定
省局行政审批处在收到审评意见、技术审评报告、GMP符合性检查报告、检验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综合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其中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样品检验和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由行政审批处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加盖省药监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更新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信息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获批后,药化注册处5个工作日内更新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相关信息。
(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告知
药化生产处收到省核查中心上报的GMP符合性检查结论,5个工作日内向持有人发放《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论通知单》。
(十一)公示药品生产场地关联变更备案
药品生产场地关联变更的研究资料(省局备案事项)已与生产场地变更研究资料一并完成审评且符合要求的,持有人按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相关要求,提出关联变更备案申请。药化注册处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予公示,不再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十二)长期未生产药品变更生产场地完成恢复生产工作
药品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载明为“长期未生产”的药品,如同时需完成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按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程序合并办理,生产场地变更完成(生产场地变更中已开展技术审评、动态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的品种)即视为该药品恢复生产工作完成。
五、加强沟通和问题反馈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工作办理周期长,参与办理的部门多,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进行问题反馈,达成一致意见,主动服务,不推诿扯皮,形成合力。对持有人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工作加强事前指导、事中服务和事后监管。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行政审批处。
附件:1.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情形及申报资料要求
2.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品种技术审评资料要求
3.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流程图
云药监审〔2022〕5号附件.zip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云药监审〔2022〕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