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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表彰奖励 > 内容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云南省粮食暨重要农产品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3/1/5 23:43:17 阅读次数:0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坚决扛起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供的政治责任,我省粮食产量实现“七连增”,生猪生产实现恢复性增长,其他“菜篮子”产品供给始终稳定。为进一步调动生产积极性,保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好势头,按照中央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决定对全省近年来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为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工作成效,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调动全社会重农抓农务农积极性,稳定“三农”基本盘,保持平稳健康、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 二、评选类别和表彰名额 推荐评选表彰2020—2022年期间在粮食、生猪和其他特色产业生产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先进集体130个、先进个人300名(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各150名)。按1:1.2的差额比例分配推荐名额,共分配先进集体推荐名额156个、差额26个,分配先进个人推荐名额360名、差额60名。 三、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 全省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其内设机构和新型经营主体等单位。副厅级(含)以上单位、县级(含)以上党委和政府不参与评选。州(市)推荐机构原则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荐比例不少于70%。 2.先进个人 (1)先进工作者 全省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其内设机构在职人员。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2)先进生产者 全省直接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新型经营主体中对发展生产有突出贡献者。 (二)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的决策部署。 (2)工作成效显着。深入开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相关工作,圆满完成历年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等相关方面取得显着成绩。其中,新型经营主体参评的,粮食生产主体年种植面积超500亩或产量超50万斤以上,生猪生产主体年出栏2000头以上,其他特色产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 (3)作风信誉优良。遵守法律法规,注重廉政建设,服务“三农”意识强,群众普遍认可。 2.先进个人 (1)先进工作者。一是政治过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二是作风务实。积极主动宣传落实中央和云南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服务“三农”意识强,业务素质高,工作作风实,群众认可度高。三是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奉献,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服务管理工作5年以上。 (2)先进生产者。一是思想先进。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作风文明、诚实守信、爱农重农。二是业绩突出。直接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种养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县平均水平,粮食、生猪或其他特色产业增产增效明显。三是作用明显。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5年以上,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优先使用优质品种,机械化水平较高,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农民群众认可度高。 四、组织领导 成立云南省粮食暨重要农产品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和组织推荐评选工作,审核推荐名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推荐、评选和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各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推荐机构,负责本州(市)、本单位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23年1月5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8)报送省评选办。 五、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确保评选推荐质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所在单位、州(市)范围或本行业系统范围、全省范围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组织推荐和本单位公示 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隶属)单位民主择优推荐、考察审核把关、集体研究决定,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前,所有推荐对象都应由推荐单位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还应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对企业 (含国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还应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意见,国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还应征求审计部门意见,社会组织应征求民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等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县级(或相当级别)以上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确定初审推荐对象,并于2023年1月30日前将初审材料(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省评选办指定邮箱,初审通过后报送材料原件。 初审材料包括: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初审表》(附件3)、《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6)、《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州(市)填写《推荐对象汇总表》时,需根据差额推荐要求,按排序意见依次填写推荐对象。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本系统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拟推荐对象及其简要事迹 (不超过300字)、本单位公示情况等。 (二)初审和本地区本系统公示 省评选办对各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名单,报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同意后反馈给各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机构。 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机构根据省评选办反馈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名称(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期间,如有对推荐对象有异议的情况,应及时向省评选办报告,同步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若在规定时限内无法作出结论的,取消该推荐对象参评资格。公示无异议后,于2023年2月10日前将复审材料(盖章)扫描件发送到省评选办指定邮箱,同时报送材料原件一式3份。 复审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云南省粮食暨重要农产品生产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3份)、《云南省粮食暨重要农产品生产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5,一式3份)、《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6,一式3份)、《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一式3份)、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2寸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包括:复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在本地区本系统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三)复审和全省公示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复审,对会议审议通过的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情况,由省评选办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推荐表彰对象名额不递补。 (四)作出表彰决定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名单,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由省委、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六、评选要求 (一)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切实做好评选表彰推荐工作。 (二)坚持面向基层。评选表彰要向基层、生产一线的集体和个人倾斜,按照评选要求严格控制处级干部参评比例。近3年获得同类别国家级先进个人荣誉的,不参与评选。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认真处理群众举报,确保评选表彰工作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对未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并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四)严谨报送材料。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按时保质报送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所有推荐材料须同时报送纸质版(盖章原件,A4纸双面打印)和电子版。初审推荐材料和复审推荐材料先按报送时间要求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原件。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七、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云南省粮食暨重要农产品生产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云南省粮食暨重要农产品生产先进工作者”或“云南省粮食暨重要农产品生产先进生产者”称号,颁发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 八、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 联系人:陈朝、袁琳娜; 联系电话:0871—65749533; 电子邮箱:ynzzyc@163.com; 通信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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