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关于对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012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1-02 16:43:47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关于对省第十二届人大
第五次会议第0121号建议的答复
张石飞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交的《关于建立牛栏江调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所做的工作
多年来,国家和各部门有序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文件。近期,国务院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分别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明确从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推进生态补偿体制机制创新。同时,还要求明确补偿基准、科学选择补偿方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签订补偿协议等,以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二、云南省政府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所做的努力
我省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进行了大量探索,如印发云财预〔2016〕124号文件,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生态补偿;2016年,开展了南盘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横向生态保护机制等等。
今年初,在贯彻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号),进一步细化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省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保护补偿的比重,多渠道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推动以“竞争性分配”为核心的分配管理体制改革,切块下达资金,实行环境保护责任、权力、资金、任务主体一致,完善“一横一纵”的生态建设资金预算绩效考评机制和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州、市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州、市、县财政环境保护投入情况将纳入资金分配因素,作为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是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按年度动态计算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的生态价值,据此公平分配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根据生态环境变化趋势适当增减生态补助资金,形成以生态价值补偿为主体、生态质量考核奖惩为辅助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对生态环境变好的县、市、区,适当增加生态价值补助资金作为奖励。
三是创新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省内重要水源地、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等典型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采取省级和州、市、县、区分别负责一块的办法,建立全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以水质指标作为补偿金分配的主要标准,同时,综合考虑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因素,以此增减各地补偿金数额,下发的补偿金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马龙县为牛栏江调水工程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产生了“环境成本增高”的压力,为此建议马龙县积极向曲靖市政府反映,通过省、市、县共同努力,建立“一横一纵”的生态建设资金预算绩效考评机制和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