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职能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设18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秘、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综治维稳、安全保卫、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重大政策问题;组织推进依法治省各项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草案;承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与国家赔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律顾问服务等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协调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贯彻执行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负责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拟定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和年度计划、总结;承担厅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核、审批及规范行政审批等工作;指导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部门预算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项目库的建立、管理及项目推进工作;综合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城乡建设系统的各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审计监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绩效考核;负责财务预决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审查和报批;负责机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归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相关内部审计工作;检查、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工作。
五、科技与标准定额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科技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产业基地建设,指导科技成果的评估鉴定、转化、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推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节能建筑发展,指导绿色低碳循环和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系统集成研发和推广应用;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定额及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建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造价管理监督制度;负责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拟订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组织发布造价信息及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鉴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负责组织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备案工作;负责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工作;制定二级造价师注册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房地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住房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或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房屋产权管理、危房鉴定工作;起草或拟订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并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七、住房改革和公积金监管处。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安全;监督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八、住房保障处。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和法规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指导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九、城市设计与名城处。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拟订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管理、城市雕塑建设等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与复核工作。
十、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或核准;管理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组织制定建筑业注册执业人员资格实施办法,对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施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对省外、国外入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登记和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十一、勘察设计处。综合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质量,负责审批省管建设项目的场址,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人防设计审查;负责建设工程节能减排的设计审查工作;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负责各行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从事专项设计的各类企业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咨询资质等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管理;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并负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
十二、城市建设处。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地方性标准和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照明、市容环境治理、生活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规划建设及运营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防汛排涝工作。
十三、城市更新处。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拟订棚户区、老旧小区(厂区)改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省城市体检评估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指导各地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十四、村镇建设处。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镇、乡、村镇体系规划、村庄规划和风貌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起草或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治理;负责乡镇和村庄的垃圾治理;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参与移民建镇、撤乡并镇、撤乡建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相关工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建设、修缮、利用等管理工作。
十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负责推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
十六、城乡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处。负责起草全省城市管理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监督全省城市管理执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负责全省城市管理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全省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制度设计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跨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协调;集中行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权。
十七、抗震防震处。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设计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及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区域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工程抗震设防方面的行政与技术法规;负责工程抗震和加固技术的科研及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对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改造;负责组织指导住建系统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参与震害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组织实施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编制震后恢复重建规划中民房城镇建设工程部分规划;协调省级和灾区政府落实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协调、报审并批复灾区调整重建项目、资金等请示事项;牵头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恢复重建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有关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等。
十八、建设工程消防处。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专家评审等管理规定;承担指导各州(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人事处)(加挂中国共产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社会组织党建办”)。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党群工作;对全省房地产估价师行业党建工作进行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人才与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建材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标准的制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评审;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执(从)业人员资格申报审查、考前培训、证书发放、资格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十、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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