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
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
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医保〔2022〕58号
各州(市)医保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7号)、国家联采办《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函》等文件要求,为平稳落地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以下简称“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院全部参加。其他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产品,具体产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本次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自2022年5月3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2年(2022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三、非中选产品挂网及价格调整
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挂网及价格调整按《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暂行)的通知》(云医保〔2020〕95号)相关要求执行。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与中选价格趋同。
四、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履约责任,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药事委员会审定、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进入医院。要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有序采购,避免集中扎堆采购、确保协议期内采购使用不低于协议采购量,鼓励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使用A类中选产品。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要尊重患者选择权,做好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的合理衔接和替代,避免“一刀切”。
(二)加强临床用药指导评估。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胰岛素中选产品替代使用的监测和指导。医疗机构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种形式指导患者科学用药,促进用药安全。
(三)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选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和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对医疗机构提前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选择不超过3家(含3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选产品。各地要通过网上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配送企业监管,确保中选产品供应保障。
(四)强化中选产品监测。各地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跟踪监测的函》要求,将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价格和供应保障等情况的监测。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及供应不足的,要及时核查处置。
(五)做好医保支付等政策衔接。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规定,落实中选产品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政策。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
(六)完善考核方式。各地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胰岛素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和结余留用资金。医疗机构在确保胰岛素各中选企业各采购组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经商签约的中选企业,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的中选产品组合,结合实际情况完善考核方式。
(七)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执行中出现重大的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联 系 人:何 丹
联系电话:0871—63886059
附件:
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表
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1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