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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云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关条款的解读

        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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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统计局2019年修订、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2010年6月7日云南省统计局公布施行的《云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修订时参考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广泛征求并吸收了全省统计系统和国家统计局的修改意见建议,并通过云南省统计局外网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现对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一、对统计行政处罚种类的解读

         云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五条列出九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一)拒绝提供 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迟报统计资料(七)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八)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九)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统计行政处罚罚款上限的解读

        云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分别处20万元以下以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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