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计局2019年修订、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2010年6月7日云南省统计局公布施行的《云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修订时参考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广泛征求并吸收了全省统计系统和国家统计局的修改意见建议,并通过云南省统计局外网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现对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一、对统计行政处罚种类的解读
《云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五条列出九种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一)拒绝提供 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迟报统计资料;(七)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八)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九)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统计行政处罚罚款上限的解读
《云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分别处20万元以下以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