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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办公室
        • 公开日期
          2022-06-17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65号建议的答复

        阮鸿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市场活力的建议》(第465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出台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检查指南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尽快满足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持有药品注册证书的需要,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结合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省药监局核查中心分别拟定了了《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程序》、《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管理程序》、《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程序》、《药品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程序》、《药品许可检查工作程序》和《药品生产检查工作程序》等行政许可、GMP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落地实施。

        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落实近1年的现场检查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许可申请情况复杂,省药监局正在梳理不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具体检查情形。一是拟制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行政许可检查要点》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GMP符合性检查要点》(以下简称两个检查要点)。截止发稿日,省药监局已经在合规的前提下帮助赛灵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滇中药业有限公司、云制药(昆明)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核发了B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许可申请。二是两个检查要点是在上位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完善,部分规章制度还没出台的情况下,省药监局对相关制度的积极探索。三是近日,国家药监局起草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省药监局将结合国家药监局陆续出台的相关指导性法律法规、技术指南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的实际,进一步梳理完善我省的检查要点并提高标准

        二、关于优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生产地址事项流程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47号公告和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特点是要求企业切实履行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主体责任,最大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一)互认许可存在标准差异。47号公告着重阐述了药品委托生产的部分关键环节,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跨省委托生产的办理事项,由企业所在区域的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委托生产行为进行检查,跨省委托生产检查需要委托生产企业申请所在的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如:部分药品监管部门对变更生产地址(属于委托生产情形)办事指南和流程存在差异,有的省、市、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实际发生生产行为才进行行政许可检查,有的省、市、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不要求实际生产发生即可办理。

        (二)主动沟通协调破除障碍。为了方便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办理变更生产地址(属于委托生产情形)事项,省药监局主动对接相关、市、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不断沟通协调,目前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承诺加快对相关生产行为的检查。

        (三)新旧法规影响承办方式。一是新法规(含47号公告)出台前,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办理委托生产主要是依据《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委托生产办理一般由委托生产发起方的药品监管部门一站式办理(如:跨省的药品生产企业检查应由发起方负责,受托方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配合观察,这种检查方法虽然增大行政成本,但确实提高了办理效率)。二是新法规实施后,变更生产地址(属于委托生产情形)事项不再是单由一个部门、一部法规管理,涉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应的药品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改变了承办方式和时间。

        (四)聚焦效能革命强化服务能力。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企业减负、加快行政审批流程的要求,一是省药监局坚决落实“放管服”制度,加强行政许可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积极优化行政许可办事流程,印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实现办事流程透明化等措施。二是深入推进作风革命不断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现办事不求人,不见面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老大难问题。

        (五)明确相关变更事项标准。一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境内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包括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二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技术审评,符合要求的,对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予以变更”。三是必须开展药学技术审评项目。根据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药品生产场地变更一般要求企业提供6个月的药学研究资料,以确保委托生产品种与原品种的药学一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四是为了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云药监审20225号),明确了药品生产场地变更事项的条件、各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和变更流程,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办理生产场地变更的行政效率。

        三、关于多举措支持药品批准文号变更转让建议

        药监局十分重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据核实,省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人主体变更不存在办理困难,并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准文号的转移、变更大力支持。一是在跨省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变更问题上,各省、市、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都会对本辖区内的药品批准文号转到外地的情况持谨慎态度,都会统筹考虑本辖区内相关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数或重复情况,慎重决定是否同意转让。二是目前的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批准文号转移、变更,禁止或限制药品批准文号的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与法律法规、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利益述求不符。目前我省转到外省药品批准文号1个,转入14个。

        对一些拟转让药品批准文号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的问题,省药监局将积极指导他们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审核和审批工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持有的主体,应该严格遵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等法规,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在《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上,省药监局坚持“加快受理、缺陷受理、部门合作、流程简化,标准不减”的原则,为企业开绿灯,提速办理许可事项。

        法人失信情况在省药监局协助办理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里未设定禁止性条件。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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