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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控摘引》

        2020-12-07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综合近期采取的防控措施,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省局编制了《云南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控摘引》,以规范和指导各级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开展防控工作。现予印发,供工作中使用。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21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全力做好疫情的联防联控工作,省林草局先后下发9个文件,采取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严厉打击非法贸易,严格野生动物管控,强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消毒,做好野生动物应急处置和收容救护等措施,彻底阻断可能源于野生动物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综合近期采取措施,省局编制了《云南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控摘引》(以下简称《摘引》),供参考。

         

        《摘引》共分主要目的、重点要求、野外管护、繁育管理、收容救护、疫病监测、应急处置、执法监督和附则九部分。

         

        1. 主要目的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合林草系统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细化野生动物保护监管防疫工作流程,确保各项防控执法举措落地生效,彻底阻断可能源于野生动物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编制本概引,供参考。

         

        2. 重点要求 

        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各级林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管用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压实管控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执法举措落地见效。全省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就疫情防控工作做出的各项安排部署,坚持防、控、治、管、研、保、宣多环联动、将防控工作做到位。严格监督各类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讲科学、按规程、照标准执行防控措施,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3. 野外管护 

        3.1 分包

         

        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越冬地、停歇地、迁飞通道等重点区域进行彻底排查,进一步实施“划片分包”管理,每一片区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同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野外巡护不到位、不到岗导致乱捕滥猎等现象严重的责任机构、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要给予严肃处理。

        3.2 装备

         

        参加野外工作的人员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要配备望远镜、照相机、GPS等调查工具,佩戴口罩、护目镜、手套、防护服、户外服装、雨鞋等防护用具。

        3.3 方案

         

        开展野外监测巡护以2-3人为一组,要事先制定主要工作目标及应急预案,规划好监测路线和监测点,并计算好往返所需时间。

        3.4 记录

         

        林区调查和巡护以步行为主,每小时2-3公里,仔细观察和记录;有林区公路的巡护路线可以骑摩托车沿路停车观测纪录;重点湿地的调查可以乘坐交通工具到适合的观测点,停留并观察记录调查目标物种。

        3.5 避疫

         

        如无特殊要求,野外工作人员要尽量避免进入已知的动物疫区(如:有禽流感发生地的湿地),确需进入的,要严格履行防疫和消毒的有关规定。

        3.6 勿扰

         

        如在野外工作中,要尽量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影响,不得驱赶、哄撵、干扰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活。

        3.7 处置

         

        野外发现野生动物死伤,应扩大巡查范围核实死伤数量,立即向上级单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死亡的应联合当地野生动物检疫防疫部门进行规范取样送检;受伤的积极救护。

        3.8 清网

         

        在野外工作中遇到电网、丝网、兽夹网、毒饵等危害野生动物的器械要全部拆除,并同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向当地森林公安报案。

        3.9 培训

         

        开展野生动物野外调查、科研、巡护、救护的单位和组织要对参与野外工作的人员做好技术培训,所有参调人员必须掌握技术规程和防护、防疫要求。 

         

        4. 繁育管理 

        4.1 动物管控

         

        对所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一律采取封闭式管理;督导各人工繁育单位建立台账,做好卫生防疫、防逃逸管理工作,粘贴告知书;督导各县与人工繁育单位签订防控承诺书;除疫情科学研究外,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一律暂停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遗弃野生动物,若无条件饲养的,请及时就地移交林草部门。

        4.2 人员管控

         

        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出。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出的非本单位人员,要进行体温测试,车辆进行消毒,并做好登记。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人工繁育场所。

        4.3 展演管控

         

        有展演功能的人工繁育场所,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关停一切展演活动。

        4.4 防止逃逸

         

        动物笼舍每日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维修,单位24小时要有值班人员,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动物逃逸。

        4.5 科学消毒

         

        详见《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消毒指南》。

        4.6 使用疫苗

         

        严格执行免疫程序,按时按量对存栏动物进行疫苗预防接种。

        4.7 个人防护

         

        饲养管理人员及兽医人员要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具(口罩、手套、高筒雨鞋、帽子、工作服、防护服等)。

        4.8 饲料检疫

         

        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动物饲料来源和检疫。杜绝从重点疫区购买饲料,所有饲料必须有兽医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4.9 活食检疫

         

        最大限度减少活食投喂,某些动物必须投喂活食的,杜绝从市场上采购活畜禽,直接由养殖户供货,并由兽医卫生监督部门出具检疫证明。 

        4.10 粪便和废料处理

         

        排泄物:不能直接运出场外,可拢堆发酵消毒。方法是在平地或土坑内撒入一定量的生石灰,倒入需要处理的污物,再在污物上撒上一层生石灰,最后用10公分厚的泥土盖严实,自然发酵即可。发酵时间夏天20天以上,冬天35天以上。

         

        废料:废弃饲料可和排泄物一起发酵处理。其它废弃物品在运出场前,需进行喷雾、浸泡、曝晒等方式消毒。

        4.11 尸体处理

         

        死亡动物在认真剖解查明病因后,动物尸体做深埋(深埋高度不得浅于2米,底部及表面应撒上白灰、漂白粉等有效消毒药品)或焚烧处理。

         

        5. 收容救护 

        5.1 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5.2 救护原则

         

        除可开展就地饲养、当地原生且体况正常的野生动物外,做到应收尽收。收容救护采取就地就近原则。没有收容救护机构的,由州市林草局指定2-3家有条件、有意愿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临时承担收容救护任务。

         

        详见《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救护指引》

         

        6. 疫病监测 

        6.1 监测对象

         

        目前重点关注蝙蝠类、啮齿类、灵长类和迁徙候鸟。

        6.2 疫病种类

         

        重点监测野生动物携带或感染的人兽、人禽共患传染病。目前高度关注动物是否出现呼吸困难症状。

        6.3 主要区域

         

        候鸟迁徙通道和越冬地;保护区;边境一线;交通要道;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

        6.4 实时记录

         

        线路巡查或定点观测,实时记录发现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其地理坐标。陆生野生动物的死亡、行为和形态等异常情况及其地理坐标。

        6.5 监测方法

         
        6.5.1 线路巡查 

        根据野生动物种类、习性及当地生境特点科学设立巡查线路,定期对沿线的野生动物情况进行观察记录。重点巡查蝙蝠类、啮齿类、灵长类活动区域,增设巡护路线,增加巡护频次。

        6.5.2 定点观测 

        在野生动物种群聚集地(如越冬地、繁殖地)或迁徙通道(如停歇地)等重点监测区域设立专人值守的固定观测点进行定点观测。

        6.5.3 群众举报 

        通过向社会广泛宣传野生动物和疫病监测有关知识,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一旦接到群众报告野生动物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6.6 信息报告

         

        有日报、周报、快报3种方式。国家监测总站将我省9至次年3月定为重点监测时期,进行日报,4至8月为非重点时期,进行周报。发现异常情况进行快报。目前由于疫情防控的特殊需求,各监测站如发现行为异常、形态异常、活动异常、种群数量异常波动及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置。

        6.7 采样和送检

         

        发现或接到陆生野生动物疑似因疫病引起异常情况的报告后,在注意个人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应及时采取现场隔离等措施,并通报当地动物卫生防疫部门,可参照《云南野生动物病毒样品采集与保存操作规范》组织开展取样,检测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到省级监测管理站,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7.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急处置 

        7.1 封控隔离

         

        人工繁育场所封控隔离是一项临时管理措施,各地要认真督促人工繁育单位做好有关防疫卫生、饲养等工作。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或疫源查清后,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解除封控。

        7.2 停止交易

         

        停止交易后,在市场、餐馆等场所饲养的,责令该单位采取封控隔离措施管理,并继续做好饲养等工作,不能遗弃或赠送。对于新鲜的野生动物制品,有保存条件的自行采用封装化冷冻保存;无保存条件的自行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对于已加工好的野生动物产品,除药材和取得食品安全许可之外的,一律自行封装保存。

        7.3 非法贸易

         

        对于非法贸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获的野生动物活体,就地、就近移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救护点进行收容救护;查获的新鲜或冰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就地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查获的深加工野生动物产品,先进行封装保存,再集中处理。

        7.4 未批先养

         

        未批先养或超范围养殖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由当地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先行详细登记或记录在案,并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鉴于目前处于防疫时期,为减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风险,责令人工繁育单位、个人继续做好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封控隔离等工作,待防疫结束后再行处理。

        7.5 遗弃动物

         

        严禁任何人工繁育单位、个人遗弃野生动物。在疫情期间,若发现遗弃野生动物的,由当地林草部门指定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或人工繁育单位作为临时救护点,就地、就近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7.6 放生归养

         

        查出、查获、未批先养和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严禁任何单位进行放生放归,若擅自开展放生放归的,将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 执法监督 

        8.1 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相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行政执法主体,司法机关为刑事执法主体。

        8.2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简称《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简称《动物疫情条例》)。

        8.3 违法行为及处罚方式

         

        由县级以上保护部门、森林公安、相关保护区管理局执法,主动协同配合公安、市场、交通、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8.3.1 行政处罚 

        保护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本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法》第44条)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法》45条)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10倍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1-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人工繁育场所输入输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罚款。

         

        售买、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2 刑事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337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341条)

         

        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341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传染病防治法》)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4 执法操作流程

         
        1

        收集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上级通报、相关政府部门移送、督查检查发现、群众举报、行为人投案。

        2

        调查核实案件线索。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权管辖的主管部门。

        3

        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真实有效的案件线索立案调查、取证。

        4

        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5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9. 附 则 

        本《摘引》主要用于规范、指导各级保护部门和各类从业场所、从业人员;适用时间为重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组织、个人可参照执行。

        如疫情防控期间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省林草局动植物处。

        咨询邮箱:bhcdzwz_217@163.com;

        电话:0871-6501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