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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1-29 15:54:36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含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等6项省级权限林草行政许可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包括“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等3项。

        (二)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包括“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省级权限”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等2项。

        (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包括“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等2项。不包括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具体是“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和“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等2项。“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等2项依法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

        (五)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具体是“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和“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等2项。

        (六)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具体是“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上述事项按照规定审核审批权限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含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受托机关名称: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含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

        接受材料地址: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四楼

        联系电话:0871-63177097

        邮编:650500

        四、有关要求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含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审批;不得对所承接的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强化对委托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含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许可工作要求和标准;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时将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特此公告。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