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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小兵诉曲靖市沾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行政管理及赔偿案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02 13:04 【字体:

        案情摘要

        2018年9月19日,孟小兵从重庆市江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取得动物调运备案单,准备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调运生猪到重庆。随后孟小兵在沾益区花山街道收购63头生猪,于9月21日向曲靖市沾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沾益动物卫生所)申报检疫。该所当场受理并由现场工作人员对已装车的63头生猪进行现场检疫,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晚该批生猪运至重庆市境内时,经重庆市綦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采样送检,被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存在重大动物疫病(口蹄病),随后被重庆市綦江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作出处理决定并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孟小兵起诉请求确认沾益动物卫生所出具检疫证明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89,49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孟小兵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沾益动物卫生所出具检疫证明的行政行为,由不具有兽医资格的协检员实施现场检疫,存在检疫对象漏检的情形,填写检疫工作记录内容不完整且没有畜主签名,检疫证明无官方兽医签字或者盖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相关规定,应予确认违法。孟小兵请求赔偿损失189,490元,其中包括生猪收购成本179,600元、中介费1890元和运费8000元。本案63头生猪被强制扑杀造成的成本损失,系因该批生猪被发现患有口蹄疫而依法强制扑杀,与被诉检疫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孟小兵可依法另行寻求补偿;中介费系联系收购生猪产生的费用,发生在检疫之前,不属于被诉检疫行为导致的损失,该两项赔偿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沾益动物卫生所作为输出地的检疫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与申报人决定起运和支出运输费存在因果关系,生猪从沾益运往重庆的运费,系被诉检疫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该损失有相关证据证实,该项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沾益动物卫生所被诉检疫行为违法,由沾益动物卫生所赔偿孟小兵经济损失8000元,驳回孟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动物卫生检疫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检疫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确定的检疫程序进行,执法时必须高度重视每一个技术环节,检疫行政行为任何环节违反法定程序都可能导致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动物卫生检疫执法具有指导意义。

        (资料来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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