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四布诉福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2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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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为推进怒江美丽公路项目建设,福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将娜四布名下的石月亮民族文化山庄列入征收范围。因未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以工作人员对国有土地上房屋错误适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由,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决定对娜四布名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因娜四布拒绝签收,县政府2019年10月17日对补偿决定进行了留置送达。娜四布不服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未提交被征收标的物属于美丽公路建设红线范围及建设项目的相关证据,未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未保障娜四布对房屋评估价值申请复核、鉴定的救济权利,故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补偿决定应当注意实体和程序并重,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不能忽视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值申请复核、鉴定等各项程序性权利。如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本案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具有指导意义。
(资料来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