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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登记须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4 12:38:13    阅读次数:35130     

        服务范围:中央、省属用人单位、驻昆部队和省及省以上工商注册的企业劳动合同登记。

        携带材料:

        (一)初次办理劳动合同登记的(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3份。

        2、劳动合同登记登记花名册(新签)一式3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5、新招收录用人员,须提供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妥的《招收录用手续》。

        6、有约定事项的单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

        7、《劳动用工登记证》。

        (二)200811日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办理续订登记的(合同到期之日起提前或推后30日内办理):

        1 前一次已经鉴证或登记的《劳动合同书》1份。

        2、《续订协议书》一式3份。

        3、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续订)一式3份。

        4、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回执。

        5、《劳动用工登记证》。

        (三)200811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办理续订登记的(合同到期之日起提前或推后30日内办理):

        1、前一次已经鉴证或登记的《劳动合同书》1份。

        22008年版劳动合同书一式3份。

        3、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新签)一式3份。

        4、《劳动用工登记证》。

        (四)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登记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

        1、已经鉴证或登记的《劳动合同书》1份。

        2、劳动者辞职申请或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合同通知书。

        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3份。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3份。

        5、劳动合同登记名册(解除/终止)一式3份。

        6、《劳动用工登记证》。

        备注:劳动合同书、续订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等内容请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不得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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