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江干流西双版纳景洪段常年禁渔-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365天dni_365bet娱乐场官网备用_365彩票数据最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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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聚焦
        澜沧江干流西双版纳景洪段常年禁渔
        2021-01-21 16:49  来源:凤凰网  浏览次数:

        景洪市澜沧江干流景洪段禁渔通告

        为保护澜沧江水系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景洪市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等规定,在澜沧江景洪段水域实行全面禁渔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澜沧江干流景洪段。起始点:景洪电站库区景讷乡大干河口以下至景哈乡南阿河口。

        二、禁渔期

        常年禁渔。

        三、禁渔要求

        (一)禁渔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批准均不得从事渔业捕捞。禁渔期间,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景洪电站至流沙河口江段禁止一切捕捞活动和休闲垂钓;其他江段在确保不捕获国家级、省级保护水生动物,不捕捞怀卵雌鱼和幼鱼的原则下,允许一人一杆一钩的休闲垂钓。垂钓人员必须服从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因特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向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批。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实行专项管理。

        (四)违反以上禁渔规定的,由景洪市渔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07 年 2 月 1 日发布的《禁渔通告》自行废止。

        举报电话:景洪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0691-2210867。

        特此通告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相关链接

        涉及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三、《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决定》

        第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四、《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澜沧江流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澜沧江流域,是指流经自治州境内的澜沧江188公里干流和一级支流的水域和生态公益林地。

        一级支流是指直接汇入澜沧江的勐往河、南昆河、南果河、勐养河、纳板河、流沙河、罗梭江(南班河)、南阿河、南腊河等河流。

        第三条 在澜沧江流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十八条 在澜沧江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等;

        (九)网箱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鱼;

        (十一)炸鱼、毒鱼、电力捕鱼;

        (十二)捕杀、捕捞和经营列入国家、省二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水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在澜沧江流域的水库等水体内从事养殖的,应当限制规模,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九、十二项规定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规定之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景洪市澜沧江干流景洪段禁渔通告》

        为保护澜沧江水系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景洪市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等规定,在澜沧江景洪段水域实行全面禁渔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澜沧江干流景洪段。起始点:景洪电站库区景讷乡大干河口

        以下至景哈乡南阿河口。

        (二)禁渔期

        常年禁渔。

        (三)禁渔要求

        1.禁渔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批准均不得从事渔业捕捞。禁渔期间,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景洪电站至流沙河口江段禁止一切捕捞活动和休闲垂钓;其他江段在确保不捕获国家级、省级保护水生动物,不捕捞怀卵雌鱼和幼鱼的原则下,允许一人一杆一钩的休闲垂钓。垂钓人员必须服从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因特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向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批。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实行专项管理。

        4.违反以上禁渔规定的,由景洪市渔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5.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07年2月1日发布的《禁渔通告》自行废止。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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